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簡字第1227號
原 告 李學成(已歿)
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暉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因原告
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死亡,原告之全體繼承人中祖父李銀來、祖
母蔡罔市、外祖母陳吳登鑾死亡,其餘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有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告及戶籍資料在卷為憑,是原告已無
繼承人,原告訴訟代理人如認本件仍有繼續行訴訟程序之必要,
請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,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選任遺
產管理人,並於該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確定後向本院陳報遺產管
理人為何人,請於文到1週內向本院提出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
事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已繫屬該院之證明,如逾期不陳報
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