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3年度,986號
KSEV,113,雄小,986,2024112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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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小字第98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鄭衣崴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鄭又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
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程式。又小額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
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
3年11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7日內補繳新臺幣1,500元,該裁定
已於113年11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,有本院送達證
書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19頁)。惟上訴人逾期未繳費,
迄今仍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、本院簡易庭查
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足憑(見本院卷第121-127頁),其
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 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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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