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3年度,2744號
KSEV,113,雄小,2744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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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雄小字第2744號
原 告 蔡美淑
被 告 洪榮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附民字第354號),本院於
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,900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1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,900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理由
一、被告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23日前某日起,發起並指揮
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犯罪組織,並由被告楊沐家分別化名
為「洪傳本」、「吳睿翔」,並於109年5月間某日至同年10
月26日,向原告佯稱:因臺北市政府開發案要收購骨灰罈
、塔位、生前契約,且遷葬後會有補助款,可出售其所持有
之塔位獲利,但須支付保養費、保管費、雕刻經文費等費用
云云,且行使偽造臺北市政府函及公告取信原告,致原告
陷於錯誤,陸續前開時間,先後數次在高雄市旗山區及其
不詳處所,以匯款或支付現金方式交付共新臺幣(下同)
189,800元予被告楊沐家,並由其等分受之。被告前開
為已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益,應負賠償之責。爰依侵權行為
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4,9
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  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
 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,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2
號刑事案件卷宗確認無訛。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
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
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主張
事實真實
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數人
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民法第
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連帶
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
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連帶債務全部履行前,全
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,民法第273條亦有明文。經查,被
告發起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犯罪組織,吸收楊沐家加入犯罪
組織,並由被告指揮楊沐家被告楊沐家分別化名為「洪
傳本」、「吳睿翔」,持偽造之公文書取信原告,致原告
於錯誤,先後數次以匯款或交付現金方式,交付財物予被
告及楊沐家,致原告受有損害。被告楊沐家係屬共同詐欺
行為被告自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。是以,原告
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,自屬有據。
 ㈢次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
,應平均分擔義務,民法第280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查,楊沐
家與被告共同詐欺原告189,800元,為共同侵權行為人,業
前述,其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,應就原告所受18
9,800元之損害,負連帶賠償責任。本件復查無法律或契約
另訂之內部分擔比例,即應依民法第280條規定平均分擔義
務而定其等內部分擔比例,則其等就原告所受損害之內部分
攤額各為94,900元(計算式:189,800元÷2人=94,900元)。
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就所受之損害僅請求被告賠償
其內部分擔額94,900元,於法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4,900
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9日起(見附民卷第
11頁)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
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由本院依同
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,
依職權宣告被告原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,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,迄
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,當事人並無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
之支出,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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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