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3年度,2600號
KSEV,113,雄小,2600,20241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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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小字第2600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
被 告 李誌豪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
十時在本院高雄簡庭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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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