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3年度,2192號
KSEV,113,雄小,2192,2024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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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雄小字第219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
被 告 黃朝川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須
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
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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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