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3年度,2121號
KSEV,113,雄小,2121,2024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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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雄小字第2121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陳佩
陳明煌
邱偉峰
被 告 翁誠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
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肆拾陸
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 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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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