償還補償金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司補字,113年度,134號
KSEV,113,雄司補,134,202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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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34號
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

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

代 理 人 張蕙纓

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玹琝、黃泰鴻間請求償還補償金(交
通)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0,53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406
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

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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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