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當得利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2年度,2134號
KSEV,112,雄簡,2134,202411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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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簡字第213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子貴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文財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
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
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39,421元
(計算式:108,500+108,500+108,500+146,475-232,554=239,421
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8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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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