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
馬公簡易庭(民事),馬簡字,113年度,26號
MKEV,113,馬簡,26,2024110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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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馬簡字第26號
上 訴 人 洪偉書
即 原 告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萬年門等4人(即萬洪秋琴
之繼承人)間113年度馬簡字第26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判決提起上訴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;上訴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
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
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
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
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上訴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
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,此通知已於113
年10月16日送達,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訴費,此有送達
證書、本院馬公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,依上
開規定,本件上訴人上訴欠缺訴訟要件,顯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
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王政揚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澎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○000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高慧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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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