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馬簡字第104號
原 告 陳宥廷
法定代理人 陳百健
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
吳龍建律師
陳秉宏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妍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雖以許金翰、夏韋安及邵宇睿為被告,然未載明被
告之年籍資料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居所,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
人,起訴程式有所欠缺。請提出許金翰、夏韋安及邵宇睿之
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請敘明被告許金翰、夏韋安及邵宇睿與本案關係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法 官 陳順輝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謝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