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3年度,892號
FYEV,113,豐補,892,20241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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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892號
原 告 葉瑞蓮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貴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且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「一、拆屋還地。二、損
害賠償。三、訴訟費用及精神損耗。」等語,未特定被告占用之
面積範圍,亦未陳明損害賠償之金額,難認已載明具體明確之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又原告起訴未記載訴訟標的價額,且因其訴
之聲明不明確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請求事項)
,俾核定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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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