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小字,113年度,795號
FYEV,113,豐小,795,202411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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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小字第79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智勤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語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聲明,並補繳第
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;提起
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
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
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其
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。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 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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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