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商標法
豐原簡易庭(刑事),豐智簡字,113年度,11號
FYEM,113,豐智簡,11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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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豐智簡字第1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怡君


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3年度偵字第3843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蔡怡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
標權之商品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
算壹日。緩刑貳年。
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棒棒糖拾支均沒收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一、第9行「清揚路」應
更正為「清陽路」外,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
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
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。被告意圖販賣輸入、持有及透過
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,均為其後販賣
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被告自民國109年某日起至告
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(下稱艾須特貝克戴維
斯公司)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(下稱一號娛樂公司
)之商標鑑定人於112年12月22日在蝦皮上購入本案棒棒糖1
0支,鑑定後確認為仿冒商品,經報警處理,而接獲警員電
通知時止,在拍賣網站上,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,於密切
接近之時間、地點,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,而侵
害同一法益,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
念,在時間差距上,難以強行分開,在刑法評價上,以視為
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較為合
理,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(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
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)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
源功用,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
及品質改良,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,仍非法
販賣本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,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
念,被告所為不僅損害他人之商標權及潛在市場利益,亦間
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國際聲譽及公平交易秩序,並
不足取;另衡酌被告於本案所侵害商標商品之品項、數量
價值,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已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
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達成和解並已賠償之犯後態度,並考量
被告之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前科素行,暨被告所自陳之
智識程度、職業家庭經濟狀況(見偵卷第11頁)等一切情
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 示懲儆。
四、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,其因一時失慮,致罹 刑典,惡性尚非重大,且被告已向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 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道歉,並達成和解,賠償新臺幣(下同 )13萬元,復於113年11月4日全數給付完畢,告訴人艾須特 貝克戴維斯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 機會等情,此有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之代 理人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刑事陳報(一)狀、被告之道歉函 、和解契約書在卷可憑。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 訓,當知所警惕,信無再犯之虞,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 ,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,併 予宣告緩刑2年。
五、沒收:
 ㈠按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。 查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棒棒糖10支,係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,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。
 ㈡至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就本案販賣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獲利約2萬 元(見偵卷第17頁),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,然其已與告訴 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以13萬元和解成立 ,並已全數給付完畢,如就犯罪所得部分再予以宣告沒收及 追徵,即有過苛之虞,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,不 予宣告沒收及追徵之,附此敘明。
六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 第450條第1項,商標法第97條、第98條,刑法第11條、第41 條第1項前段、第74條第1項第1款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。
七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法 官 林冠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

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商標法第97條:
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輸出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。附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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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