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虎尾簡易庭(民事),虎小字,113年度,238號
HUEV,113,虎小,238,20241129,1

1/1頁
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虎小字第238號
原 告 李韻茹

被 告 程浩洋(程信豪之繼承人)


程瀞儀(程信豪之繼承人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繼承繼承人程信豪之遺產範圍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3萬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於繼承繼承人程信豪之遺產
圍內連帶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
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
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千慧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