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補字,113年度,505號
HLEV,113,花補,505,20241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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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花補字第505號
原 告 沈孟平
許惠慎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已繳費用1,000元,尚應補繳55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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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