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補字,113年度,415號
HLEV,113,花補,415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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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花補字第415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被 告 梁鶴齡梁益華
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,772元,
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
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
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姿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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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