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親字第5號
原 告 丙○
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
被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(法律扶助)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法
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,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
法規範,依其合理確信,認有牴觸憲法,且於該案件之裁判
結果有直接影響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」、
「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,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
程序時,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。如有急迫情形,
並得為必要之處分」,憲法訴訟法第55條、第57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院受理兩造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,因認所適用之家
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,確信有牴觸憲法,且與本件裁
判結果有直接影響,乃提出聲請書(如附件),向憲法法庭聲
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於該聲請案終結前,裁定停止本件訴訟
程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玲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