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991號
聲 請 人 林坤福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蕭淑禎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拾日內,向本院陳報甲○○之四親等
親屬系統表暨其上親屬之戶籍(除戶)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
及監護人、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暨同意書、可供鑑定之醫療
機構及醫師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
;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。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聲請本院對甲○○為監護宣告,惟
未提出甲○○之四親等親屬系統表暨其上親屬之戶籍(除戶)
謄本(記事欄勿省)及監護人、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暨
同意書、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及醫師,是為順利本件程序之
進行,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向本院陳
報如主文所示之甲○○四親等親屬系統表暨其上親屬之戶籍( 除戶)謄本(記事欄勿省)及監護人、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選暨同意書、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及醫師,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