呈報清算人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94年度,14號
MLDV,94,司,14,2005100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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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4年度司字第14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(即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 回之;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,應附具向主管 機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、股東名冊、選舉清算人之股東 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,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,且亦需同時提出清算人就任同意書,始得確 認具有擔任清算人之意。另相對人若為股份有限公司再依公 司法第326 條第1 項及327 條之規定,清算人就任後,應造 具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、資產負債表,送經監察人審查, 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所提呈報清算人事件,自應檢具上開資料,經本 院於民國94年9 月14日裁定命聲報人於14日內補正前述資料 ,而該裁定於94年9 月16日送達聲請人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 稽,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 、財產目錄及前開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經監察人通過及股 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,依前開規定,自應裁定駁回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4  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書記官 劉碧雯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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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甲○○(即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