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890號
KSYV,113,監宣,890,202411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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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890號
聲 請 人 乙OO


受監護
告之人 丙OOO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
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「甲○○(女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甲○○(男)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自 應予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三庭 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金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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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