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家財訴字,113年度,61號
KSYV,113,家財訴,61,20241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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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財訴字第61號
原 告 甲○○

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
羅顥程律師
被 告 乙○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原告於本案給付未成
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審理程序中提起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
下同)238萬9,18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原告追加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8
萬9,185元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
項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,661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2
萬4,661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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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