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補字第94號聲 請 人 李○○律師即被繼承人甲○○之遺產管理人一、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,應 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二、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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