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司家補字,113年度,94號
KSYV,113,司家補,94,2024112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家補字第94號
聲 請 人 李○○律師被繼承人甲○○之遺產管理人

一、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
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,應
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