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亡字,113年度,99號
KSYV,113,亡,99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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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亡字第9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往股檢察官

失 蹤 人 陳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准對失蹤甲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,失蹤最後設籍地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
00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
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,向
院陳報其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
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,
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甲○○年籍資料見主文第1項)於民 國47年1月18日經行方不明,今年已高齡94歲,迄今生死不 明已逾60多年,爰依法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。二、失蹤失蹤滿七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三年 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民法第8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又宣告 死亡撤銷、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之;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,應公示催告家事事 件法第155條、第15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: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113年度民參字第39號偵查卷宗所檢附:失蹤人之入出境資 料、殯葬設施使用紀錄、社會局安置紀錄、社會生活(健保  就醫及勞保、社會福利、國民年金、老農津貼、公教退撫、  國軍退輔會之相關給付)軌跡資料比對紀錄、戶籍資料、在  監在押紀錄、通緝記錄,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函等  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,核屬正當  ,應予准許,並依法為公示催告
四、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 黃英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思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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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