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亡字,113年度,35號
KSYV,113,亡,35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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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亡字第35號
聲 請 人 林陳素雲
失 蹤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淳雅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准對失蹤甲○○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
000000000號,失蹤最後設籍地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號4樓)
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
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,向本院
陳報其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
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,將其
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甲○○年籍資料見主文第1項)於85 年9月13日行蹤不明,迄今仍未尋獲,生死不明已逾7年,爰 依法聲請對失蹤甲○○死亡宣告等語。
二、按失蹤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 請,為死亡之宣告;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,應公示  催告,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  明文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聲請人及失蹤人之戶籍謄 本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社會生活(健保就醫 及勞保、所得及財產軌跡前科紀錄表、出入監簡列表、 殯葬設施使用紀錄失蹤報案記錄,亦均未見失蹤存在紀錄,有上開本院查詢表件及機關回覆函文在卷足稽,且依 上開失蹤報案紀錄所示,失蹤人於85年9月13日失蹤,經報 警協尋未果,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,核 屬正當,應予准許,並依法為公示催告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玲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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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