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382號
原 告 游抒祁
被 告 洪顯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
)50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
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
撤回,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
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,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
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,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
審理,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
4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
0萬元,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,原告於民國113年11
月19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表明僅請求被告給付30萬5,760元
,而為訴之聲明減縮,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屬50萬元以下,
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本院裁定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,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