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629號
KSDV,113,補,1629,2024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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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629號
原 告 林詩婷
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凱勻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
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
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又原告於起訴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
救助(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09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
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
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,
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展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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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