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40號
聲 請 人 許倩如
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淳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邱靜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