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436號
KSDV,113,補,1436,2024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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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36號
原 告 陳寯
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鈺晴莊智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: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
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,應
予補正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
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卓榮杰
附表:
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,500元。 理由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,原告起訴並未繳納。 2 原告應以書狀表明被告莊智斌之年籍資料。 理由:原告起訴狀列被告莊智斌,然未表明其年籍資料。本院已依職權查詢莊智斌個人戶籍資料在卷,是原告應到院閱卷並以書狀表明莊智斌之年籍相關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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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