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260號
KSDV,113,補,1260,2024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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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60號
原 告 鋐運鋼鐵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琬鈺
訴訟代理人 金子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96,5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昭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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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鋐運鋼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鋼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