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股東會決議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012號
KSDV,113,補,1012,202411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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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12號
原 告 阮仲烱
阮致仁
阮致豪
阮馨嬅
吳惠萍
阮冠華
阮致榮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
李威忠律師
徐思民律師
被 告 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阮仲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
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「阮仲淵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阮仲洲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昭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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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