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3年度,103號
KSDV,113,消債聲,103,2024112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3號
聲 請 人 郭玲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

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債務人郭玲雯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。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2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0號裁定應予免責, 該案於113年10月7日確定乙節,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 屬實,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聲請人依前開 規定聲請復權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民事庭   法 官 陳美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書記官 黃翔彬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