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3年度,109號
KSDV,113,救,109,2024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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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109號
聲 請 人 林詩婷
代 理 人 張景堯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鄧凱勻
鄧若茵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(113年度補字第1629號)
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
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
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
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,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因聲請人
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
會(下稱法扶高雄分會)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分會審查後准
法律扶助之事實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法扶高雄分會審查表
、資力審查詢問表、專用委任狀、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
,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提起訴訟,現由本院113
年度補字第1629號受理在案,而本院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
起訴狀及其他證據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
救助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展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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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