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重訴字,113年度,185號
KSDV,113,審重訴,185,20241111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審重訴字第185號
參 加 人 梁財明
梁耘慈
張梁秀花
劉南
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蔡欣學與被告高雄市○00○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等
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具狀聲請參
加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:
一、聲請參加訴訟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參加人4人聲請參加訴訟,各應繳納裁判費1,000元,合
計4,000元,而參加人未於提出聲請時繳納。茲限參加人應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國榮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