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訴字,113年度,1138號
KSDV,113,審訴,1138,2024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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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
原 告 伍尚祺
被 告 張宏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應給付小林眼鏡
公司文藻鼎中店之投資權轉售費用。查被告之地所地位於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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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
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國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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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