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94號
聲 請 人 凃淑鐘
相 對 人 釋松村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9日邀案外人潘奕璿為
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4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民國
113年9月19日,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,並以相對人所有
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於民國111年9月
20日登記在案。詎清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未依約清償,為此
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
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登記謄本、協議書影本各1件
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:不動產標示
土地: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鼓山 內惟 五 537 61 15分之4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