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17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黃耀霆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嘉琳即陳珈均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
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
契約債權強制執行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第三人分別設於臺
北市南港區、大安區及信義區等行,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
行聲請狀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
院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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