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司字第186號
聲 請 人 歐順返
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其管轄法院;又除別有規定外,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
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武佃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武佃公司)
之清算人,而武佃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仁武區,有聲請狀
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據上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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