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123號
KSDV,113,司促,22123,2024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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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123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
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


債 務 人 吳翠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,及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
五計算之利息,加計之利息總金額至新台幣貳仟貳佰參拾貳
元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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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