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943號
KSDV,113,司促,21943,20241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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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94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賴惠妙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
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為不合法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
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
,惟債務人賴惠妙已於113年2月18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
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,
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,自非適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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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