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887號
KSDV,113,司促,21887,20241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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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887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債 務 人 周高田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參佰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表: 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56,080元 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31,220元 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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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