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873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邱厚盛(原名:邱秀平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,
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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