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81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陳釩茵(原名:陳婕鈴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捌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陳婕鈴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3年11月12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
款:(一)消費本金:148,185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
。(二)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
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
之十五。利息計算:6,880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(
三)逾期費用:1,20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(四)雜
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:120元整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
條第1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
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
討未果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因債
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
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
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
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
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
達,實感德便,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
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13年度司促字第021818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8185元 陳釩茵(原名:陳婕鈴)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