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717號
KSDV,113,司促,21717,20241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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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717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

債 務 人 凃錦美

法定代理人 許沛婕(原名:許馨予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 001 148,713元 113年5月3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2.92% 自113年6月3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2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2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05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05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0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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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