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658號
KSDV,113,司促,21658,2024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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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65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





債 務 人 趙泳溱(原名:趙婉菁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零肆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
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
同)參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
約金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
約金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趙泳溱(原名:趙婉菁)於民國 108年5月2
1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 CARD:NO:0000000000000000
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
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
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
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
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
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
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。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
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
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
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4月15日止共計結帳新臺幣 14
8,604 元整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
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
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
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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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