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53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郭文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柒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: 編號 計算本金(新台幣) 利息起訖日 利率 (年息) 001 82,888元 113年10月19日至清償日止 14.99% 002 23,386元 113年8月17日至清償日止 8.99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