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392號
KSDV,113,司促,21392,2024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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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392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長光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嚴勤福
債 務 人 林志民

李冠賢

蘇莉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零伍拾柒元,及
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
,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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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