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334號
KSDV,113,司促,21334,2024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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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33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朱洪保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吉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台幣伍萬貳仟壹佰柒拾參元,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
陸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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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