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175號
KSDV,113,司促,21175,2024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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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17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債 務 人 陳彥諭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1 13,881元 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99% 2 184,457元 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6.66% 3 75,006元 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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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