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973號
債 權 人 范凱婷
債 務 人 謝憲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、利息、違約金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 001 200,000元 112年8月26日 16% 每100元日息以2角計算 002 200,000元 112年9月7日 16% 每100元日息以2角計算 003 200,000元 112年9月13日 16% 每100元日息以2角計算 004 200,000元 112年12月1日 16% 每100元日息以2角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