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847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邱梓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壹佰參拾貳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邱梓豪於105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
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3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0,132元整未為
清償(手續費12,000元整、預借現金15,000元整、尚欠之分
期付款總餘額100,000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932元整及違約
金1,2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
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
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15,000
元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
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
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
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
實感德便。謹 狀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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